法律咨询

首先感谢你在百忙中抽时间阅读我的信件。我有一个亲戚(以下称当事人),是当地一个街道办事处资产经营中心的法人(经营中心的性质是属于集体企业,受街道办的委托监管街道下属的企业的运作、资产等),当事人不属于公务员。去年该街道下属的一个公司进行改制,由集体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由企业内部员工购买改制),在此次改制中,专门有街道领导挂帅成立的改制工作小组,当事人任副组长。在改制过程中必须出具审计报告,但由于该改制企业有一个房地产项目正在筹建期间,对于该房地产项目在企业改制后的赢利与否无法预测,因此没将该项目列入审计报告当中,加上该企业在改制前已向银行还了近600万的贷款,但该企业没入帐(有刻意隐瞒资产的嫌疑),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原始帐本出具审计报告时也就没有将该600万写入审计报告。日前,当事人因涉嫌玩忽职守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上千万,被刑事拘留。但在改制过程中,当事人只是改制小组的副组长,而且改制方案也经街道办审批,并由街道办报送区国资局审批,且得到该局批复同意才实施该改制方案的。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改制小组的组长(即街道办领导),在该改制过程中收受了企业几十万元的好处费,并投案自首,已被检察机关逮捕。我现就该案件想向各位专家提出几个问题:1、在改制过程中,改制工作小组、街道办、街道资产管理小组、区国资局哪个是最主要的监管部门,在该案处最关键的位置?其先后次序是?2、作为资产经营中心的法人,在改制过程中对改制方案有监管的职责吗?3、当事人的行为能否构成玩忽职守罪?4、当事人应该如何为自己辩护?以上问题烦请各位专家给我解答,谢谢!

交通事故
2005-04-07 21:53:1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在改制过程中,改制工作小组、街道办、街道资产管理小组、区国资局相对而言改制工作小组的监管工作最直接和最密切,了解情况最具体,因此我个人认为最关键。
    2、作为资产经营中心的法人,在改制过程中对改制方案是否侵犯国家利益负有监管的职责。
    3、当事人的行为能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无法简单判断,最起码其行为必须和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
    4、当事人可以从主观上无法预知,客观上没有因果关系。

    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玩忽职守罪有明显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 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2) 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造成某些严重的损失是难免的,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与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别开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