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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LG PHILPS曙光电子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2004年下半年因身体健康原因而休职六个月的时间,在这六个月的时间内公司只发放了部分工资,(第一个月100%工资,第二个月60%工资,第三个月40%工资,余下就没有工资了)想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如不合法,我能否要求补偿?本人于2005年1月份办理了复职手续,但原部门以没有岗位为由不让我上班,使我因此在家达二个月之久,现在公司还没有安排我的岗位。

房产纠纷
2005-03-24 13: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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