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2年3月27日(至2005年3月26日公司终止我的劳动合同)入职于该公司,试用期3个月后公司仍未帮我签定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一直到2002年11月公司才帮我签定劳动合同(一年),但仍未帮我购买社会保险。到了2003年6月,单位的行政主管对我说,单位想帮我补缴2002年3月27日---2003年6月的社会保险,但是要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要交很多滞纳金,结果没帮我补缴。 公司帮我缴交社保是从2003年7月--2005年3月,总共21个月,少缴了2002年3月27日---2003年6月的社保,总共15个月。(三年的劳动合同原件,我都保存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