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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1996年2月间因朋友—王**做生意急需用钱,向我借钱人民币1万元正。又在同年6月间向我再借了人民币1万5千元正,共计人民币2万5千元。欠条上写明在1997年2月全部还清。但因他生意失败,我又家住崇明东风农场,他将本市汉口路的住房卖掉,就此失踪。 于是我从97年到05年,这几年间,我每年都到他老家江苏省六合县找他要钱,可他家里人说他从来没有回来过,也叫我不要再来了。 在这几年间,我也通过法律途径想解决此事,可法院以找不到借款人的理由不予受理我的申诉,我本人也去过他的原工作单位,他单位的负责人说,我的这件事他们也非常同情,他们说王炳华也欠单位人民币8万元,因为他已退休,我们要从他的养老金中扣除,你只能等我们扣除完了,你通过法院的判决后,我们可以从他的养老金中每月扣还给你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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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0 21:30:1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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