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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去年2月21日与广州一家公司签订了区域代理合同,按合同规定需交纳市场信誉保证金20000元。因当时资金不足,只交纳了17000元的市场信誉保证金和10943.20元的进货款。为了明确同时在合同后面添加了一条补充协议:“市场信誉保证金分两期付款,首期交款17000元,末期3000元于3月15日之前交齐。在接下了的3月1日我前往贵公司补交了3000元的市场信誉保证金,也要求公司曾小姐开具20000元的市场信誉保证金的单据,当时曾小姐告诉我如果开具市场信誉保证金的单据以后就不能动用合同中规定的20000元保证金可以使用16000元冲减货款,只能等到合同期满后才能全部退回20000元。考虑到资金周转的需要,便不再强求。曾小姐给我开具了一张20000元的发票,我知道发票只能作为发货的凭证,不能证明其它,所以就要求曾小姐出具了一份说明,证明这20000元为预交的货款。但是广州公司的往来账目中,却无此3000元款项。经办人曾不姐不承认收到此笔钱,公司对此事也没有一个答复。

其它综合
2005-04-27 16:36: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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