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四月离婚。由于是男方是过错方,所以得到了一笔补偿,而且小孩也归男方抚养。同年9月在一个交友网站认识了一位高校教师,他的资料显示是未婚。但通过我的多方查证,他是已婚并有一个女孩但已和妻子分居,小孩跟他妻子住。这时他开始向我借钱,并以婚姻为许诺。由于他的巧言令色,使我坚信不疑他是爱我的。故前后多次从银行共汇了整六万元给他。加上我9月底亲自带给他的一万元现金,总计人民币七万元,其中只有四万元写了借条。现在我手中还保留有六万元的银行汇款回单。现在通过种种迹象表明,他以前的所做所为不过是为了骗取我的感情,好套取我的金钱。他向我所借的七万元人民币一部分是为了买房而另一部分是为了和他妻子离婚所需支付的赡养费。现在新房到手啦,一转手卖出去至少可赚七、八万。他妻子也答应离婚。在这场角逐中我是唯一的受害者,不仅损失了金钱,而且也受到感情的煎熬,身心备受推残。除了以上的七万元,在这短短不到半年时间,我还零零碎碎在他身上花去了差不多一万元包括三千多的三星手机、衣服、来回路费、住宾馆的费用等等开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