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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下简称乙方)与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了一份合作造林合同,乙方以货币作为出资,甲方以拥有的林地使用权、林木种植、管护技术及与林木有关的管理、劳务作为出资,签立了一份五年合同。甲方的义务是根据乙方申请为其办理林权证、采伐证及其他相关手续,为乙方提供林木的生长信息。合同签立于2004年4月30日,但迄今为止,乙方没有被安排参观过林地的长势信息、没有拿到林权证和四至图。乙方曾多次电话并登门造访咨询洽谈林权证适宜,在2004年10月,甲方向乙方出示了承诺书,承诺2005年1月31日前落实林权证一事,若不能办理,甲方会提出几种方案进行解决,称绝对不会损害客户的利益。在2005年2月1日乙方再次到甲方公司洽谈此事,甲方提出的方案为:1、将林权转换成一家将在美国上市的股票。2、置换成其他林地的林权。经过认真思索,以上两种方案不能保证乙方的利益,所以乙方没有同意,其原因为:1、所谓的某公司的股票还未上市,情况乙方不了解。而且要以合作造林合同抵押,但其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只规定了甲方的权利,没有规定乙方的权利(如公司上市不成功,只是说明归还我们的合同,而未提办理林权证的事,公司有明显推脱办理林权的意思)。2、在投资时,甲方对乙方所选择的林地提出了好多有利的地方,更换林权所属地后这些有利条件就不能保证了。我们没有同意,仍要继续保持林权,但甲方一直声称正在办理,可没有给出期限,对于我很不利。根据合同签订的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认为甲方没有履行其义务,并且乙方也无法对甲方的出资进行监控,所以认定其违约,但在甲乙双方签立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甲方履行办理林权证义务的时间期限。

民事相关
2005-02-21 1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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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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