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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我公司司机深夜私自用车,与改装了马达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三轮车司机许某(广东省城镇户口,肉贩,有深圳暂住证)及其搭载的其妻子王某广东省城镇户口,肉贩,有深圳暂住证)受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信号灯正常,双方都没有违章的证据,推定我公司负主要责任,许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我公司要求责任重新认定,重新认定仍维持原认定。王某已在2004年4月底出院,医疗费用2万多元。但许某自2004年7月住进南山医院康复科后,医生多次口头要求其出院,他都拒绝出院。他目前主要是认知障碍和忧郁症,生活不能自理,医生认为可以家庭治疗。到2005年1月底,其住院费用已达27万多元,除了10万的费用是其家人前期支付,其余为保险公司垫付的5万,我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2万多。司机在2004年3月就离开公司,现在无法联系。我公司的车购买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第三者意外险20万元。现在家属要求公司一次性赔偿25万元给许某和王某,另外支付其家人支付的医疗费10万元,合计35万元,就同意到交警大队签署调解协议书,之后立马办理出院手续,凭出院手续在交警大队领取该35万元。另外,我公司已濒临破产,帐上现金只有10万以下,如果家属通过诉讼解决,我公司是没有多少现金和资产来赔付的。

证券投资
2005-02-28 22:15: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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