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从2004/11/14到杭州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从事软件工程师一职,月薪4000元,在职期间该公司一直拖欠我工资,2004年2,3,4,5,6月份工资合计20000元,其中2月份给过我500元,3月份给过500元,4月份给过2000元,5月份给过1900元,这样截止2004年7月1号,所欠工资合计15100元。2004年7月5日本人离职,离职时该公司给我一欠条,内容如下:本公司欠李志明款15100元,合计大写金额壹万伍仟壹佰元整,该款公司应收款收回后及时支付给你,最迟不超过八月底。杭州时锋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部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款人签名:本人已签名2004年7月5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