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同事与公司签定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是2004年1月4日至2005年1月3日,现在我同事已怀孕三个月,合同期满,公司表示不愿与其续签,赔偿两个月的工资,我同事表示不同意赔偿,希望续签.今天公司又以我同事违反公司规定为由,表示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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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拒绝续签,可以协商解决,标准是安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赔偿一个月工资,违反公司规定看性质和程度及其规定是否合理合法,否则不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其中劳动报酬、劳动保护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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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