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一方认为病历存在改动的可能,应当由提出异议方申请鉴定。法院受理鉴定申请后,再组织双方选择鉴定机构、之后再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判断能否作为
证据使用。当只有医疗机构的伪造、篡改的内容是关键词语、重要数据,影响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判断,可能会导致案件审理的结果,方能推定医疗机构具有上述行为,并使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只是对病历进行完善、涂改非关键部分,如对错别字、标点符号的改动,对患者自然信息的补充等。此种情况,由于不会改变对医疗行为的判断,也与鉴定的焦点和案件的审理无关,因此,不应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使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