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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您盡快回復于我好嗎﹖謝謝﹗

知识产权
2005-01-05 17:36:2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59.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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