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2]各位老师大家好,我的一个亲戚在某私企工作,规定一个月的工资都是到下个月的20号才发的,她今年一月份的工资是3.14号拿到的,二月份的工资老板说好3.20号发,可拖到现在也没发。还有,她于今日上交了辞职报告,老板也批下来了,但是老板说3月份的工资提成只有20%了,本来都是32%的,这个又没有任何明文规定,老板还说能给你20%的提成已经算不错了,请问这位老板这样做合法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吗?谢谢各位老师。[/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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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提成比例可以参照以前的比例,用人单位不得私自调整。及时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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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上这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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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们公司的员工 除了经理级别的都不签定任何劳动合同(协议)的,公司不同意给她们签的,像这种不签任何劳动合同的算是合法吗?还有像楼上所说的离职之日支付,你指的意思是离职了就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了,公司应该在离职之日支付所有的工资,包括当月的工资,是吗?谢谢!
[[i] 本帖最后由 dragon2488 于 2007-3-28 10:49 PM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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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照以前的比例提成,用人单位不得私自调整。并且应在劳动者离职之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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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