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庆加中秋,但1-3号用人单位不安排放假,当月只按7天调休,用人单位是否合法?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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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为了提高沟通效率欢迎来电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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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您好,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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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一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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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