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年初,张某与李某签订协议,由张某为李某承包的A砖厂调取土方,A砖厂由B村经联社开办。经与李某确认,截止2018年8月4日,张某为其调取土方款合计200万元,李某已支付60万元,尚欠140万元,有A砖厂盖章的欠条为证。因国家政策调整,A砖厂于2018年9月注销,国家补助的拆窑款,A砖厂与B村经联社各得50%,注销A砖厂时,B村经联社未对该厂的债务清算完毕。因李某所欠款不能按期支付,张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及B村经联社给付欠款140万元。
问李某及B村经联社是否应当付张某欠款?本案该如何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