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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某企业工作时因表现良好被推选参加公司组织的专业培训,在此之前未告知结业后要签订为期三年的合同。从2019年8月17日起至同年12月27日,进行为期12天(每月平均2-3天)的培训内容,培训主要地点为江苏宜兴,本人居住地为江苏徐州。培训内容多以本机构从业人员为主,以及与公司有密切合作的从业人员来讲课,外请讲师很少。在结业后,于2020.1.20日签订三年劳务合同,并未标明培训费用等,非本人自愿,人事部只说培训过得人都签了,我也就签了。现在我想要提出离职,请问怎么样能预防被公司坑巨额违约金

合同纠纷
2020-09-29 02:35:00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可以从是不是对你进行的专项技术培训角度出发来对抗公司的违约金。只供参考。
  • 你好,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不需要支付!
  •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根据根据,劳动者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但是,如果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 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九条把遵守劳动纪律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列为劳动合同内容的必备条款。根据这些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双方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责任的内容,其中包括劳动者在合同履行期内随意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责任。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见,劳动者在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有一定条件的。自行离职不辞而别,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 你好当时有签订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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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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