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2018年入职时签署了保密协议和敬业协议,岗位是产品经理,不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2020年8月因个人原因辞职时跟公司签署了如下的离职补充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XXX元(金额介于1个月工资到2个月工资之间)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承诺会在次月10日(即2020年9月10日前)发放,要求本人履行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加入竞品公司任职】 但公司截止到2020年9月10日,实际只发放了不到1个月工资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即未按照离职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全部发放,原因是离职时HR告知我需要从我已申报成功的租房补贴中扣除80%归还公司,但政府还未发放这笔租房补贴的钱,所以经过口头协商(没有签订协议),公司从我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中先扣除掉租房补贴归还给公司的钱,等政府的租房补贴到账后,个人先把需要归还公司的钱转给公司财务,公司再把欠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打到我账户上。 个人想咨询一下,上述的情况,所谓的离职补充协议还有效吗?对我去竞品公司还有限制作用吗?

合同纠纷
2020-09-26 20:52:0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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