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判给女方的情形如下:
1、子女不满两周岁的;
2、双方协议一致,由女方
抚养的;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并表示想要随女方生活的;
4、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5、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