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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房土地纠纷问题

征地拆迁
2020-09-25 13:52:4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可以将土地纠纷的问题描述清楚
    追问:土地纠纷问题
    甲乙双方离婚,法院判甲方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因甲方未应期履行经济补偿,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甲方的一座房子查封拍卖作为抵债,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上注明;抵债的房子(建筑面积202平米,已包括土地违建面积;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浙泰管-1998-第941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41平米;批准日1998年12月27日;未经房产所有权登记和申领房产所有权证;评估价为xx元)
    后来乙方将房子卖给丙方,房产证上写的建筑面积是152平米,乙丙双方私下的买卖合同上也包括了违建面积。
    丙方想将房子拆了重建,而甲方想争夺违建面积的所有权,挑起纠纷。
    国土资源局因纠纷问题作为理由不批给丙方重建,说是裁定书没有具体注明违建面积。
    求助律师,请问;
    甲方是否还有权干涉?
    国土局的拒批是否正常?
    丙方该如何维权?
    个人认为裁定书的202平米包括了违建面积,而房产证的建筑面积为152平米,这违建面积不明显是50平米么!
  •  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它有以下特征:①主体的多样性,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一般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使用权的争议则是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也有发生在国家或集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②客体的特定性,一般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由谁来行使问题。③争议大都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④土地权属争议有特定的程序。引起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有:①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②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③用地手续不完备;④有关补偿、安置等措施未落实;⑤国家政策体制变动;⑥土地租赁、借用或重复征用、划拨等引起土地权属紊乱;⑦农田基本建设造成的土地原有状况的改变和地界变更而又无原始记载,以及其他历史原因遗留问题等
  •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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