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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某国营企业在2007年4月被市中院依法受理破产还债未果后停止,后在2014年12月由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并提出在清算过程中可分配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法院终结清算程序,法院认为经事务所审计财产不足依法终结(整个情况债权人均不知包括已退休的相关原公司负责人)。(2019年6月清政征告﹝2019﹞3号)公告该公司地块拆迁后我们去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受理后讲此公司已破产他们无能为力。据该公司原负责人讲他们公司拆迁后其财产足够还债,理由是土地是公司的评估未算,土地证主管部门不拿出来,另至拆迁时只有一名工作人员刚退休,此人留守管理公司的房产及机械设备等,断断续续地债权人去主管部门也能要到钱(数额较少的)。请问律师我们能拿回自己的钱吗?如能下一步怎么办?谢谢!

刑事案件
2020-09-28 11: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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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