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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父亲2009年去世,母亲1991年去世,奶奶2015年去世,现在还有一个叔叔健在,有一个姑妈也是在奶奶之前去世,姑妈还有2个儿子健在,今年我父亲补发了6万元的房补,需要公正后才能发,我们兄妹3人,公证处建议我们走法院,想知道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非常感谢!

刑事行政
2020-09-24 09: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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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委托律师帮你处理
  •   以下是办理公证的程序,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第三十二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 对于遗产的继承,首先需要确权,就是确定财产那些属于死者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比如:住房。规定是只要婚姻期间取得住房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不管登记人是夫妻俩谁名字,都属于婚后共有,一人一半权益。
    所以,母亲去世,首先确定住房和其他财产属于死者的份额,然后才可以办理继承公证。凭继承公证书,再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对于母亲遗产的继承权,首先看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的话要按照遗嘱执行继承。
    无遗嘱指定继承人,就要按照继承法规定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父母,三方平均分配继承属于死者的那部分遗产。
  • 父亲去世后遗产的分配:1,父亲的遗产范围包括:个人婚前全部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
    2,如果父亲留有遗嘱,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
    3,如果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顺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继承人之间可以平分遗产,也可以协商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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