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女,60多岁。对方:女,40多岁。事情发生在6月中旬11点多钟。由于在使用田埂灌溉中发生争执,对方田在上方,我方田在下方,对方田要从我方田出水,已在我方田中开过2个出水口,对方在不打招呼的情况下又打开一缺口,而且这个缺口是完全不需要的,被我方发现,便拿铁锹前去填第三道缺口,对方不允许填,就推我方,我方向后一仰,同时手中的铁锹向上扬起,刮到对方头额角,互相扭打。当时有人看到,喊了几人前来拉架。然后对方说我方用刀砍她,但事实我方并没有用刀砍她。扭打被拉开后,对方又到我方家后院谩骂,并拿砖头要继续再打,被劝架人强拉手腕,才止住。后有人打110报警,派出所赶到后见对方脸上有血,经法医鉴定为锹轻微伤。要求对方到医院包扎一下就可以了。对方包扎后,第二天又到县级医院住院半个月。对方出院后,过了一些天又到法院起诉我方,并要求我方培偿她的医药费(并且发票不全是医院电脑打印的发票)、误工费、营养费、精神费等。法院判我方负70%的责任,合计赔偿人民币肆仟多元。法院在判决中把我方的爱人也牵连其中,事实上我方的爱人并没有参与此事。因为在此事发生的当天对方的当事人和证人都没有提到我方的爱人在场。但法院在判决书中却提出了我方的爱人在场并捉住对方当事人给我方打的事,其理由是我方的爱人是退休的老教师有经济来源。当日在事发现场,派出所的人询问了在场劝架的人证人、证词后,当时2-3时就将我方带上警车到派出所,当晚七、八点钟送到看守所(在事发后不到5个小时)后,才将拘留证送给我方,我方在看守所被关15天才放出。我方对被拘留15天不服,向市局申请复议,市局了解情况经过后,立即向我方赔理道谦,并责令下级向我方赔理道歉,纠正错误,补偿损失。我方要求补偿精神损失费叁仟元。恢复名声,我们认为我方纯属是在被迫误伤,并没有故意伤害对方,而且我方是60多岁的老人,而对方却是40多岁的壮年,对方来殴打我方就是不应该,且不道德。而且对方在田埂故意多挖缺口,就是一种不顾他人的破坏行为。现在派出所要求我方撤回复议,理由是派出所愿意负担对方的住院费及到法院起诉的一切费用,并已口头承认错误,口头赔理道歉,没有做出书面改正错误的行为。也没有书面做出纠正刑事拘留15天的错误、恢复名声、赔偿我方精神损失等。我方现要求:1、判我方负有70%的责任不服,因为当时法医鉴定为铁锹轻微伤口,只需包扎一下就可以了,为什么对方没有经过我们同意也没有司法部门通知我方,自己擅自住院,所花的费用也缺法真实性,我方只能承担30%责任,此事完全是由对方先挑起的事端,而且我方是老人,而对方是壮年,我方纯属是误伤对方。不负主要责任。2、派出所对我方刑事拘留15天完全是错误的行为,要负责任,要求给予我方应得所有的赔偿。并要求有书面的文件。3、我方爱人没有参与此事,法院在判决时被无故牵连此事,是与事实不相符的,要求法院更正,并恢复名誉。4、要求对方以后不再来惹事生非,来辱骂我方。侵害我方的正常生活。以上是事情的过程及基本情况。我们现在应当怎样去做,现咨询贵处,请给指点。
互联网纠纷
2004-12-03 20:32:5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