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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我的哥哥,由于公司重组而下岗,9月份家庭出现问题,10月份女方向法庭提出诉讼,要求离婚。孩子不满2岁,由女方抚养已达成共识,现在的问题集中在财产分割上。女方将全部财产转移,现能从工商行查出的近三个月的记录显示转移财产7万余元。在此期间,男方又找了一份临时工作(女方不知道),且可以从原公司领取安置费1万余元(尚未领取,女方也不知道)。法院开庭一次,尚未判决,男方出于感情冲动,给女方写了一封信,希望好好照顾孩子,信中透漏了现在的工作及安置费问题,女方反过来以信件为证据要求法庭再次开庭就财产问题重新分配,要求提高抚养费金额,并将安置费纳入夫妻共有财产平分。另外,男方还曾在信中承诺,财产一分钱都可以不要,但必须全部用于孩子日后生活和学习方面,男方想法较简单,认为这笔钱存在存折上,存折归女方,卡归男方,每动用一笔钱,须经男方同意,以此来监督钱的用途。

其它综合
2008-06-27 21:14:1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可以申请执行,期限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男方的信件可以成为证据,男方可以处置自己的个人财产,法律上是不干涉的。监督花消是可以的,但如果想收回,必须有协议或法律文书。
  •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践的处理时,一般应把隐藏、转移、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毁损、变卖的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这一司法解释加大了未转移财产一方的保护力度。但如何将保护力度落实到实处,实现自己的最大权益呢?就需要当事人增强法制观念,学会利用法律知识、法律武器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法律规定明确了,但法律要求是以证据说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未转移财产一方要举出证据证明对方隐匿了财产,隐匿了多少,如果举不出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家庭地位偏低的当事人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常处于证据收集的劣势。且目前家庭资产状况又日趋复杂,除了住房,还有股权、经营权等,发生离婚诉讼时,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甚至编造假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受害方对新型的理财方式不了解,或者根本就不知情;不知到一方在外面干了些什么,每天见到的就是明处的这些东西,对于暗处的一无所知,那么,就无法完成法律要求的证据收集任务;当客观事实不能被完全证明时,只能尊重法律的真实,也只能看着本属于自己的财产归属他人。

  •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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