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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我在纳雍天都龙城买房,当时房子还在修,房是在当时的售楼部买的,钱也是在售楼部里面他们,他们员工指导下刷的卡全款,前几天我去业主接待室,查房子没有我的名字,他们说买房的都打过电话通知交房了,物业查我买的那一套不是我的名字,叫我去网签室去问,我去问也查不到我名字,又叫我去问老总,老总说之前他们天都找了一个售楼的公司卖房子,估计是卖房子的公司收了我的钱没报给他们,他们也不知道这个事,他们要和售楼公司打官司,17号等结果!之前带我买房子的员工也还在放开上班!合同有他名字,买房子时候签了一份认购合同合同房开的公章,2张付款收据是售楼公司的公章,我问过房开,和售楼公司有合同没有他说有的!我想问,我这个能打官司吗?要是打有何赔偿

房产纠纷
2020-08-15 22:50:1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你委托律师代理,有利于维护你的权益。
  • 建议你带上收据具体到我们律师事务所咨询后依法起诉维权
  • 好,这是属于典型的一房二卖,你如果不能获得房屋,是可以起诉房开商,要求房开商退一赔一的。房开商已经与你签订了预购合同,并且收了你的房款,并开了收款的凭证,你就可以向房开主张,至于房开内部管理不善,导致最终他没有收到这个房款的事情,是房开商内部管理的问题,与你没有关系。对,你可以委托我们律师起诉房开。具体的法律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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