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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癌大病救助申请能报多少

保险纠纷
2020-08-26 16:13:5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具体如下:1、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在400元以下的,是不设起付线的;2、在二级医院机构就诊,其医疗补助的比例可以提高到75%~80%;3、在三级医院机构就诊,其医疗补助的比例可以提高到55%~60%;4、在省三级医院就诊,其医疗补助的比例可以提高至55%。其中,门诊统筹乡、村的医疗补助分别挺高到65%、75%,等等。
  •   工伤未报的部分,治疗非工伤应付的网疾病的可以申请医保报销,超标准费用自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社会保险机构未报销的部分,只能是两种费用:一是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的费用,可以申请医保报销;二是超标准的费用,工伤的标准远比医保放的宽,工伤不能报销的超标准费用,医保的大病救助也好,都不能报销。
  •   什么是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哪些?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  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等在内的七种人群,救助对象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的服务。  大病医疗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大病医疗救助形式: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
  • 一、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条件  具有当地户籍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优抚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政府认定的其他贫困人口,包括因患大病致贫的特困家庭。  享受城乡特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待遇的病种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重度精神分裂症;严重烧伤;急性心肌梗塞;肺源性心脏病;股骨头坏死;肝硬化;突发性的意外伤害,且需住院费用较高;区、县民政和卫生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较高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病种。  二、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向户口所在地办事处或乡政府民政事务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书面申请书、户口簿、户主身份证、患者身份证;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收费收据、处方,必要的病史材料;城市救助对象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出具医保报销凭证;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应出具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等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申请人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1个月内携带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民政事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民政事务机构经调查核实后,将调查核实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 (村)内公示7天,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初步救助意见,并报区、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区、县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居民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并发给救助通知单。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民政事务机构将区、县民政局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到位,救助对象也可凭救助通知单享受按比例救助的医疗费用减免和相关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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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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