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构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按照《刑法》第286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当事人擅自删除新闻网站的相关负面新闻,此举使存储数据遭到了破坏。
虽然很多人认为,对这样的行为缺乏直接的规定,但根据国家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被监督企业恶意花钱“删除负面信息”,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让很多原本应该了解行业黑幕的人,减少了防范机会。在网络媒体日渐发达的今天,“删除负面信息”灭火的做法侵害了新闻媒体的正当权益,降低了媒体的影响力,而且也侵犯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