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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受被申请人平顶山**商贸公司委派于1994年到其下属煤矿接任矿长,当时没有营业执照,然后由商贸公司给该煤矿办理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系申请人。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没有几天就被工商局把营业执照拿走了。应属无证企业。1996年10月5日该煤矿与他人合伙经营后申请人受命代表商贸公司股东监理煤矿。1998年由于该煤矿没有营业执照被区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直到2004年该煤矿组合给她人经营。申请人背负着该煤矿商贸公司的债务至今,商贷公司没有清算。申请人要求商贸公司承担其下属煤矿独营其间托欠我的工资及联营后代表商贸公司股东代表人至今的工资及社保费用。经过一、二审败诉省高院驳回再审请求,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再次向省检察院申请监督,省检察院把我的申请转到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平顶山市检察院以不能再次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为由终结申察。我该怎么办?

公司企业
2020-08-14 09: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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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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