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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保证金10500元?? 一.原告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向被告b县人民法院对其诉讼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该案承办法官王某让原告交纳案件担保金15000元。原告交纳了财产保全的诉讼费150元并将案件担保金10500元与时任被告b县法院民事庭审判员兼内勤的孟某一起存入b县建行储蓄所。十二月八日,原告向孟交款4500元,孟给原告出具收到条一份,该收到条显示:“受到徐某某案件保全证金15000元。经手人:孟某某,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该收到条加盖有b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印章。十二月九日,孟说: 存折无法入帐又让原告和她一起去储蓄所;孟拿存折,原告写单输入密码,把存折款10500元取出,孟接收款10500元.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被告b县人民法院,向原告送达第一份民事裁定书, 保全保证金15000元。三.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一日被告b县法院向原告送达第二份民事裁定书,裁定反担保金10000元。四. 被告b县人民法院裁定:原告交纳15000元财产保全保证金;被申请人交纳10000元反保全保证金, 这同一件物品保价金额怎么不同呢???;对同一件物品怎么作二次裁定书???五.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一日被告b县法院向原告代理律师 贺律师和郭某退回原告多交的5000元担保保证金.原告收到了退回的5000元担保金’’[贺律师和郭某给被告b县法院写有:’’收到退回原告5000元担保保证金’’的收到条一张’’;六.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二十四日,原告到被告b县人民法院领保证金时,孟说帐上只有4500元,存折被我偷走。把存款取走了,我是诈骗犯; b县法院把我交b县公安局,把原告我关进b县公安局拘留所。b县公安局经案前初查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未能立案。将原告我从b县公安局拘留所,无罪释放.八.被告b县人民法院:以孟发现存折不见了, 原告于存款后第三天[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持存折将款取走,民事庭帐上只有4500元,为由,到现在没有返还原告:财产保全保证金10500元。九. 原告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向被告b县人民法院对其诉讼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被告b法院下判决书;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一日给原告徐退5000元,被告b法院说:退回原告多交的5000元不是担保保证金,是赔偿金.

劳动纠纷
2004-11-06 10:33: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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