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你好 我想咨询一点事 我这变去年在重庆租了一个房子 到期是5月30号 因为疫情影响我提前退租了 当时是通过我的房管办理的 并且支付给了他违约金 到那时没有和他有合同 当时是在支付宝上聊的 但是哪个手机坏了 聊天记录看不到 只有转账记录 转账记录我有文字备注 但是前段时间我才知道他收了钱没给我结清解除 现在他人不在那边上班了 他们公司也联系不到他 因为我这个之前和租房公司签了合同 当时还和第三方带了款租房 因为违约金没交 他们公司认定我没结清 他们不给我结清 第三方他们就是要租房公司这边结清 才肯解除合同 并且第三方还早扣我的钱不退给我 我那个房管他虽然人不在公司 但是有他的入职资料和身份信息 现在的话我就是想咨询一下我该怎么做 虽然没多少钱 但是不想这么算了 另外假如我这边起诉的话 后期这个律师费用可以可以申请他补偿给我

合同纠纷
2020-08-13 12:15:5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我国现行劳动立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但对于是否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数额则未约定。在司法实践中,仲裁和司法机关对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赔偿条款一般持支持态度。同时,不可忽视的是,违约赔偿金额的过高或过低约定,往往不利于有效保护,劳动合同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有时,对违约方的处罚也高于实际承受能力。我们不赞成劳动合同当事人随意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市场经济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引导,及劳动者择业权的保护。为此,劳动合同违约赔偿数额标准的法定化具重要意义。  应明确的是违约金的设定具有惩罚性,也即在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而又未造成其他损失的情况下予以适用之。虽然违约金的设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之结果,但在很多情况下实际是用人单位一方事先设定,劳动者为争取该就业机会,而不得不接受之条款,其中亦不排除是劳动者要设定该条款的可能。但应注意,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客观情况可能性无法分析以后违约情形,当一方解除合同时,将陷自己于不利地位。同时,若国家无统一标准的设定,那么必然产生各行业、各地域、甚至同一行业、同一用人单位内部违约金标准的不一,无形中产生不同劳动者等级的差别,甚至出现相应歧视。为此,制订统一违约金标准显然实有必要。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违约金。
    2、该法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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