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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先向您叙述一下大概事情经过。去年有个女生主动纠缠我男朋友,被我发现以后,她就到处跟别人歪曲事实,恶意造谣和中伤我和我男朋友,并且在今年过年的时候发微博恶意诅咒我的家人,并且其朋友私聊我对我进行了人身威胁。然后今年五月在那个女生大学辅导员的调解下我跟那个女生达成了协议:她公开跟我道歉并且赔偿我精神损失费1500元。但是当时她又跟我讲她没有那么多钱,希望我能等她找到工作以后再赔偿我,我当时就同意了。但是六月份我再找她的时候发现她已经把我微信拉黑了并且我没有其他联系她的方式。以上我讲述的内容均有消息记录为证,并且也有人可以证实。请问我现在可以对她提起法律诉讼对我进行精神损失赔偿吗? 期待您的回复,谢谢您。

损害赔偿
2020-08-14 12:57:4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因名誉诽谤造成精神损失可以申请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
  •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以各种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敲诈勒索,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地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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