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9.4应聘到辽宁葫芦岛金士妆行工作,当时约定试用期7天,10元/天,试用期后签定劳动合同,抵押金200元,月薪第一月400元/月,第二月500元/月,以后400元+提成/月,每月1天休息,请假当天无工资,每天工作倒班9小时,节假日正常上班早8晚9,加班费没有约定.在第一月开支时,发现没有算加班费且少算3天工资,由此发生多次争执.之后10.1--10.7连续7天工作早8晚9,其中10.1早6.30晚9!由于长时间工作10.9(星期6)早上与领导发生工作上的争执,遂请假,10.10因发烧早上打电话请假,告之晚上找我谈话,晚上以10.9日没准假为由,要求我自动离职,但当时并未达成协议,当天晚上在我不在场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所管辖的货物强行交接,并且以我10.9旷工为由处50元罚款,并且加班费拒不支付,经多次协商无果,于11.3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被告之<劳动法>在当地不执行加班费的相关法规,如果当时没有约定加班费,加班费就包含在月薪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