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因为证据基本没了,所有不抱什么希望。但还是想把前不久的经历讲出来,省得以后吃亏。就是之前在苏州天语雅阁上班,开始的时候说三千也没签合同一个月上班了发工资了才跟我们说工资是1900补天800全勤300才有三千,第一个月才只有一千八第二个月回老家了说辞职,那边老板说你这边一个月上班都不用做完,有人替我上班就可以走了怕不给工资(好像之前是混黑那种)就忍了,等上了几天班六月二十七号后不用来了后也就回老家去了,第二个月发工资才给我一千九百多,说我这边少四天加休息四天就上班二十二天,而且是同意提前走的,外面餐饮业都是这样算工资的,虽然说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但就是越想越气就是吃了不懂法的亏。可能有个更惨的心理平衡些。因为那边还有一个小姑娘上班还未满十八岁差几天实习期二十天不算工资后面之前那个老板为了贪塞我们这些人把这些工资截图给我们看只有八百。因为回老家了具体怎么样就不是很清楚。以后像我还遇到这种情况改怎么解决呢?

合同纠纷
2020-08-12 20:09:2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索要工资,注意,要证明先前存在劳动关系
  • 针对以上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如果尽到了此条法律义务,用工单位还在扣押你的工资话,你可以按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发放拖欠工资外,还要提出让用工单位进行赔偿
  • 《劳动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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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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