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想咨询一下:在1985年左右,3人在城中村合资盖建了一栋5层的房屋,其中1人是宅基地的产权人,他占有两层,另1人占有两层,最后1人占有一层。当年有相关合资盖建的协议、合同等文档资料。 现在,城中村改造征收方案中,针对持有宅基地证的非本地村民,开发商给予货币补偿,没有安置房补偿。货币补偿标准是:16000元每平方米。但是,对于“非本地村民且不持有宅基地证,但手上有当时合作盖建的相关协议、合同者”,征收补偿方案中,没有明确说明补偿方式。 我不是本地民,不是产权人,我是其中1人占有两层,我手上有当时签定的合计协议、合同等相关资料,我最大获得的补偿权益可以是怎样?能否按开发商的货币补偿标准获得补偿?

损害赔偿
2020-08-09 19:04:1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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