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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我是18年12月29日离婚的,婚内有外债,我们的离婚协议是所有的家产归男方,债务钧还,我们有口头协议内容是我娘家的债务有我偿还,男方那面的由他来还,现在他又要起诉我,在分给我点外债,我想问问能行吗?

民事相关
2020-08-16 17:08:4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实际上是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确定了一条标准——该笔债务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实践中,经常发生夫妻一方频繁发生借款行为挥霍一空但另一方却毫不知情,或者夫妻一方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故意发生借款行为,以期通过离婚时对方偿还部分欠款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如果一概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借款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显然有悖法理,因此法院在处理婚姻期间的借款时,都会审慎地审查该债务发生的时间、原因以及用途,从而确定该笔债务的性质,最终判定债务的承担者
  • 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债务的处理;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违约责任的约定;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最后是双方签字,时间。离婚协议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
  • 男方对外负债,对第三方,夫妻双方有义务承担,便夫妻之间,男方需要证明债务用于了共同生活,不然,男方一方承担,与女方无关。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平分。在没离婚前,女方可以居住。关于孩子扶养问题,需要结合双方实际情况,从有利小孩成长的角度出发,确定哪方扶养,另一方支付扶养费,具体费用比例要参照工资收入情况,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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