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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现在准备跟我老公离婚,我们有一个一岁半的孩子,我儿子从出生到现在都是我一个人带的,我老公就我坐月子的时候帮过我。之后就我自己带了,有次孩子发烧到38度打电话跟他说他都不带我跟儿子一起去待在乡下的。我公公婆婆都没有帮忙的就偶尔出来一下就进去了,从小我儿子都是跟我在我老公家住一段时间,在我自己父亲家住一段时间的,最近是因为他每个月只给我和孩子一两千的生活费,有时候没钱了,找他拿钱给孩子买纸尿裤,奶粉,生活费他都一句话没钱,一个月固定就是一千五。所以我现在想跟他离婚可是怕一岁半的儿子到时候不会判给我,因为我跟现在的老公在一起流产了两次,最后一次是今年的五月份因为我是刨腹产的没满两年就没有要了,直接做了绝育手术。当初没想到会跟他离婚,以后有可能没办法生育了,这情况法庭会把孩子判给谁。

民事相关
2020-08-17 11:01:3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种情况法院会优先考虑判给你。
  • 你好,可以协议离婚,哺育期内通过诉讼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判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有协议依协议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一般情况,结婚后婚前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不能要求退还,如果没有结婚,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子女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如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在子女年满18周岁,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父母可以不管的。即使上学,也只管到高中毕业。只是中国的国情与社会现实,父母就一个孩子,管也就管了。但从法律上,没有这个义务。
  • 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两周多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身心健康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另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考虑该子女的意愿。同时在次产分割上,也应当适当考虑子女的成长,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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