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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孙女今年8岁了,因为是非婚生女,她:妈妈把她,抛弃了,他妈妈结婚了,并且又生了一个男孩,今年已经三周岁了,他的爸爸三年前失踪了,我现在抚养这个孩子有困难,想要把她送孤儿院,都需要什么手续?孤儿院能收留吗?我现在退休工资2000多元,实在负担不起这个孩子,并且我年龄大了,60多岁,在学习方面我也辅导不了,我请求把孩子送福利院,请给我答复一下,谢谢

婚姻家庭
2020-08-26 21:55:4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根据1999年5月25日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第6条第2款规定,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因此,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时,应具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和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 不满2周岁的孩子属于婴儿,从有利于婴儿的健康成长出发,以随哺乳的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因此,如果你愿意抚养孩子的话,你是可以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的。但若你有下列情形的话,孩子可以由其父亲直接抚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宜与你共同生活的; 2、你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 3、其他原因:如染有吸毒、赌博等恶习; 4、你与孩子父亲协商后,你同意孩子由孩子父亲直接抚养的。
  • 你好,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 子女有权向其父母领取合理必要的生活资助,直至其达到法定年龄或结婚、服兵役、或生活可以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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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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