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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在专利申请日前已有销售 投诉无效,后期还可以销售吗

知识产权
2020-09-25 23:21:0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经公开的产品设计不能再申请为专利,任何人均有权自由销售。
  • 普通专利申请应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专利机关批准并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专利申请时,还应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文件,如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等。申请专利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 不同的专利申请需要提供不同的材料,具体如下:
    1、发明创造名称:名称应简单、明确地反映发明创造的主题和类型。
    2、背景技术:与本发明创造最相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情况。
    3、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
    产品类的发明创造:结合附图,清楚、完整地写明各部件名称,及其相互之间的联接关系,并说明其工作过程,所提供方案以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电子类的发明创造:提供电路图或框图,并结合图中各电子器件或模块说明其原理;
    方法类的发明创造:包括加工工艺、化工产品、药品、食品等,应详细地说明其加工工艺步骤及工艺条件的限定,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应的工艺流程图;对于计算机、通讯等领域涉及的方法发明创造,则应提供该方法的处理过程,并根据需要提供其流程图。
    4、发明创造的有益效果和优点:描述本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对比所具有的积极的效果和优点,且所述的优点和效果是由于采用了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而直接获得的。
    5、附图说明:如果有附图,附图应按机械制图标准绘制。
    6、实施例:
    产品类和电子类的发明创造:实施例是实现发明创造的一种或多种具体设计方案,如果提供有附图,该部分应结合附图进行说明,并将附图中的标号标注在相应的零件之后,可以根据需要说明其功能、动态构造、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等。
    方法类的发明创造:应详细说明其工艺过程、操作步骤和具体的工艺参数等,通常应该供多种工艺参数结合的实施例方案;对于计算机、通讯等领域涉及的方法发明创造,则应结合流程图等提供该方法的详细的具体实现的方案,可以提供多种方案。
  • 申请费用:需向商标局缴600元官费,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代理公司会收取几百元的代理费。注册商标的费用:商标分为45类,注册一个大类(可选10个小类)费用是600元左右,每个大类可选择10个小类(默认国家规定),每增加一个在一个小类,需增加60元左右;每增加一个大类(可添加10个小类),相当于新注册了一件商标,加收600元。以上是国家收费,找代理公司注册的话会收取的代理费。商标注册是全国统一的,目前只有2条途径1、直接到国家商标局办理2、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正规合法的代理机构都必须在国家商标局有备案的,可以在国家商标局网站上查到。个人名义注册需要提供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义注册需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空白处加盖公司的公章申请程序:1、先对商标进行查询,如果在先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请文件,递交申请了;2、申请递交后3个月左右商标局会给你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这个期间叫形式审查阶段)。3、形式审查完毕后,就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个阶段大概需9个月左右。4、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就进入公告程序(这个期间是3个月,也叫异议期间);5、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就可以拿注册证了。以上顺利注册下来的时间一般在14个月左右。
  •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包括:  (1)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2)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专利法》第五条);  (3)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4)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6)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7)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8)修改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9)属于重复授权(《专利法》第九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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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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