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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宿松县異祥路与人民西路交叉口被电瓶车相撞致右脚脚骨折请问要那些赔常

其它综合
2020-08-11 04:54:5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3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因此如果仅仅是两辆车相撞的,则双方根据过错认定责任后进行赔偿即可,如果有多辆车涉及,则依照上述规定进行确定。
  •  发生交通事故,辆车相撞后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如下: 1、交通事故赔偿先在交强险分项赔偿责任额度内全额赔偿对方损失,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
      2、交强险赔偿完毕后的不足部分再根据责任划分双方平分;
      3、不足部分对方财产和人员损失由商业三责险承担;
      4、不足部分属于已方承担责任的车辆损失由商业车损险承担;
      5、不足部分属于己方责任的人员受伤损失由商业车上人员险承担;
      6、未购买商业保险的,交强险赔偿以外的不足部分由自己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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