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这名员工是2018年入职的,到2019年3月合同到期,因为当时他请假,没到公司续签合同,后面由于工作失误,合同直到2019年6月中旬才续签上,然后公司有文件规定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在每年国庆节前后发放一年的租房补贴,但是如果在发放日前离职的员工不得享受租房补贴,这名员工是今年4月底离职的,一定要求公司给租房补贴,协商不好就去劳动仲裁了,然后2018年那一年的社保公司没有给他交,到2019年7月新合同续上之后才交。老板提出来国家要求补缴我们就补缴,他现在要求我们给他2019年那3个月给双倍工资,同时不承认公司给他交过社保。而且他在离职之后就裹挟了几个同乡的员工一起辞职,现在总共有4个同乡一起辞职了,对公司影响特别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