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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女生从二房东手里租了房子,租期从2016.7-2017.7,当时签了一年的合同,后面没有再重新续签新的合同,所以默认执行之前的合同,但今年2020.7月房子到期后没再续租,找二房东退押金,二房东以合同里写的“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10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退还相应的租金””不给退押金,说我们违约,违约金正好是一个月房租,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是否算违约?

合同纠纷
2020-08-06 19:37:2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协商的,保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向法院起诉维权。
  • 您好,没有续签合同,继续承租的,视为签订不定期租赁合同,随时可以解约,但是要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对方
  • 您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追问:提前二十多天跟二房东说过了,合同里关于第九条违约责任,这块是这么写的,“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10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退还相应的租金”,这种情况算违约吗?
  • 您好,和您之前的描述有一些不一致。是这样,正常的话合同到期不续租不构成违约,但是您这个有一个问题,就是租期是到2017年7月。之后没有再签合同,这种情况,《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也就是说,如果没法确定租赁期限,就视为不定期租赁,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是需要提前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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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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