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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实 与 理 由 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相识于2020年5月份,相识后有过合作。合作方式是原告支付被告资金用于给原告经营的淘宝店铺刷单,原告提前一天支付资金给被告,被告收到资金后在第二天进行刷单返还资金给原告。在2020年7月14日以前未曾出现过原告支付资金后被告未履约的行为,在2020年7月14日原告支付被告两笔资金合计144715元,用于2020年7月15日刷单使用,被告在2020年7月15日进行刷单,但是又进行了退款的操作,致使刷单资金未能回到原告店铺中,原告通过朋友联系被告未能取得联系,微信未拉黑,但是无人回复。无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刷单资金144715元,并支付本案诉讼费。

婚姻家庭
2020-08-05 16: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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