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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平台借的款,因为以前都是随借随还,用多久就算多久利息,但是这次借的,突然就变成了,如果分12期,你只用两个月,也是要还12个月的利息。而且,我跟出借方的合同是用多久就算多久利息的,如果我提前还了就等于我跟出借方的合同终止了。那么还有权利收我余下的利息吗?跟小额贷协商过了,没结果,还是要收全部利息。总感觉不公平。请问这个能维权吗??

债权债务
2020-08-07 03:12:4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防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为履行的行为,从而遭受损害,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所谓通知到达,因通知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口头通知的,口头告知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时即为到达;书面通知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人签收即为到达。对方当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认为不符合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能否解除合同。
  • 一般的,合同撤销权的撤销期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起计算一年的期限,也就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有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时起计算。 但有一个有些歧义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中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不只是合同,包括其他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自行为成立时起计算一年的期限,而且只限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两种民事行为。 如果是合同撤销,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附:相关规定: (1)《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2)《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73: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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