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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赡养老人的一些问题。我家人外公已经过世,还留下外婆。他们婚内有一所房产。我外婆是比较重男轻女那种思想,她下面有四个子女,我外婆有正常的退休金和一部分存款。要是她主张把她名下的50%房产和个人财产过给其中一个子女,那另外三个子女在出赡养费上面是不是可以少出一些,甚至可以不出。 谢谢

房产纠纷
2020-08-24 10:35:42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结婚后,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结婚后继承或赠与所得房产,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个人所有的房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 1,赡养年老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和是否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没有关系;
    2,如果当事人对老人的遗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在老人生前提出;
    3,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4,我国《继承法》对继承的范围和份额规定得很明确,当事人可参照处理;
    5,如果对继承份额和继承人的范围有异议的,可以协商或者起诉解决。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如果女方父母去世时没有立遗嘱明确将其名下房产指定为女方个人继承,对于这两处房产,女方可以继承的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男方有权请求分割。至于份额是多少,还要看除了女方之外,有无其他继承人。《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你好,可以要求分割财产
  • 这个如果其希望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房子的话就可以订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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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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