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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问题是交通事故赔偿,当时开车拉着我的人追尾了前面的车了,导致我残疾,我们县法院也判决了她们各自赔偿我20万可是他们都2年了迟迟不赔偿,就在两年后开车拉着我的人出意外死亡了,他家里获得了30万的赔偿,他还有一个哥哥养他父母,请问我可以上法院要求他父母拿他的死亡赔偿来赔付我嘛如果不行我可以要求前面的车来赔偿嘛

交通事故
2020-08-05 20:54:3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第一、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首先要明确的是事故责任的认定,涉及到具体赔偿的承担; 第二、按照你的描述,你朋友是驾驶公司车辆出的事故,驾驶车辆外出是否受公司的指派,如为公司指派的,系职务行为,可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为个人事务的,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第三、该车辆购置有保险,作为受害人可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
  • 对于交通事故赔偿,解答如下:
    一、造成当事人损害
    1、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二、造成第三人损害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2、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
    (1)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可以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
    (3)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 先从交强险来赔偿,交强险只要有责任(次责、同责、主责、全责),在强制三责险中的赔付金额是一样的,因为强制三责险只分有责和无责。强制三责险有责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交强险的保额内赔,超出交强险保额,由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赔偿。
    商业三者险是保险公司为第三者的损失承担责任的保险险种。第三者指的除投保人 、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的第三方受害者。当理赔超出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就需车主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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