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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 本人于2006年起在公立医院上班,没有编制,2008年开始单位购买了养老保险,2012年参加人社局、卫生局共同举办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考入原单位,取得了人社局人事代理身份,但没有入编制,招考文件规定参照在编人员执行工资待遇。 尊敬的律师,本人在此咨询一下2008年至2012年期间能不能计算连续工龄,有没有具体的文件依据? 此致 2020年8月3日

劳动纠纷
2020-08-07 20:46:3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款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因此,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 是以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为准。一般情况下,自你入职一个月内单位会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而工龄也是以你进入公司的日期为起点。
  •     劳务派遣工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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