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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家最近买了一套一楼的房子 快交房是去看发现在小孩住的次卧窗户正左侧多了个地下停车场通风口。这个在合同图纸上完全没有,而且开发商也承认买房未告知。但表示不能做出更改。现在我不想要房子了。研究合同发现交房日是今年6月30号,合同中有一条如遇不可抗力可延期交付。但必须要去在遇到不可抗力30日起进行告知。建委下发的文件疫情期间一级响应暂停施工是在1月24日起的。开发商通知我们是在3月份,并未达到30日内告知这一条款。我是否可以依据这个理由和前面所说房屋有重大瑕疵未告知说明不可抗力这个延期理由不成立?要求依照合同在本应交房日6月30号之后30天(合同注明延期30天后可提出要去退房)提出要去退房。

房产纠纷
2020-08-02 15: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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