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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场所租赁合同,五年免收租赁费,合同期限为五年。甲方提供必要的水、电及设施和设备,自然损坏由甲方负责修复,乙方负责场所工作人员的薪金及福利和保险金等并配合甲方搞营销等活动(对甲方不收任何费用)。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该场所无赢利。第四年,第五年,开始赢利。乙方前三年投入较大,该场所有较大的人身伤亡风险,并且由乙方承担一切安全责任和经济责任。①,如果该场所到期后,甲方利用自己强势地位,不与乙方继签合同,乙方该怎么样在现合同条款中约定。②,如果甲方立一个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报出一个与市场交易习惯不符的数额,迫使乙方退出,乙方在现合同中又怎么样约定。③,该场所现所有权属甲方,五年后甲方声称所有权属第三机构,并利用所有权变化,同样,迫使乙方退出。乙方又在现合同中怎么样约定。

合同纠纷
2020-08-05 05:48:50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需要结合合同内容分析
  •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 关于设备租赁的期限,租赁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的约定是有效的,超过租赁合同的期限约定就是无效的,转租人只有在自己约定的租赁期限有发言权,除了约定期限就失去了发言权。
  • 承租人可以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续约问题可能造成的损失。
    承租人如何避免这种不能续约的损失呢?律师给您提如下建议:
    如果对自己的生意有足够的预期,那合同期限越长,对生意就越有好处,所以,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直接要求签订比较长的租赁期限。
    如果对生意的发展预期不足,也不妨签订一个比较长的租赁期限,然后在合同中保留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少量或不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这样,即使确实经营不好,要提前解约,要承担的责任也是比较有限而有能力承担的。
    如果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期后面的生意情况,确实只想签订比较短的期限,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感觉生意还不错,就应该及时同出租人协商延长合同期限,不必等到合同快到期再提,那时再提往往会陷入被动,就算最后得以续约,往往也要在租金上做较大让步。如果很早就发现无法续约,也可以利用到期前的时间在附近另找合适的房屋租赁,这样即使不能续约,店铺换地方后,也能尽量留住原来的客源。
  • 你好,这边双方是属于一个合作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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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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