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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就是开票系统上不是我的名字开具的发票,是我经理的名字,但实际上是我开的发票,如果税务查到虚开发票,我有责任吗?多大责任

交通事故
2020-08-10 12:29:2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中所开发票实质上就是不动产发票。不动产发票是地税部门的发票,专门用于销售房屋、建筑物这些业务使用的,开发商开的,就是不动产发票。二手房是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开的!销售房屋、建筑物这些行业开的发票,就是不动产发票。二手房有了不动产发票,可以说明已缴纳契税等相关税收。
      1、房产交易是商品买卖的一种,和其他商品买卖一样,需要开具发票。
      2、因为房产交易需缴纳一定的税,发票金额即是计税的基础。
      3、房产交易往往是个人间进行的,个人无法自己开具发票,因此由税务部门代开。
      4、不动产发票也是以后该房再次交易时所必需的凭证之一。
  •   房屋买卖发票开具:
    一.发票开具方式
      依据不动产出售方的收款方式不同,发票开具方式区分为:
      (一)收款人分次收款的,即时开具发票,并在发票的“款项性质”栏目中注明款项性质;结算尾款时,只开具一份尾款金额的发票,并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各项不动产的建筑面积、单价、购房款总额和其他款项的名称、金额。不动产买受人持所有的购房发票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手续。
      (二)收款人一次性收款的,即时开具发票,并在发票的“款项性质”中注明款项性质,该份发票中应载明该不动产购房款总额和其他款项名称、金额等内容,开票人应对“建筑面积”“单价”、“金额”等如实填写。不动产买受人凭该份发票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手续。
     二.发票内容填写
      (一)“不动产项目编号”栏目。
      (二)“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单价”栏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第一条第(三)款第(5)点“金额=面积×单价”的规定,当收款人收取的款项金额与面积和单价形成勾稽关系时,应如实填写;无法形成勾稽关系时,可暂不填写。
  • 房屋买卖所开发票要求如下:销售不动产,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而且:1、房产交易是商品买卖的一种,需要开具发票。
      2、发票是付款买房的支付有效凭证,可以避免法律纠纷。
      3、因为房产交易需缴纳一定的税,发票金额即是计税的基础。
      4、房产交易往往是个人间进行的,个人无法自己开具发票,因此由税务部门代开不动产发票。
      4、不动产发票也是以后该房再次交易时所必需的凭证之一。
  • 虚开发票严重的话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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