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技监局2004年6月25日对我厂烧结砖进行检验合格(有检验报告),同年7 月底又对再次抽检,我不在场,但他们请了公证人员,7月30出具不合格的检验报告,9月12日告知我砖不合格。 9月中旬找我谈话,我向他们解释,他们抽检不合格的砖我也知道确实是不合格产 品,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告知了买砖的人是不合格的砖,但他们对我的解释不在谈话笔录上记录,我在笔录上作了说明,又不采纳,于10月12日以生产销售的烧结普通砖不合格违反《标准化法》并依据《标准化实施条例》第33条给予停止销售不合格 产品,处以1.6万元罚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