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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购买商品房一套,因当时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发票,给开具了当地财政局发的统一收据一张(盖有该房地产公司财务专用章),同时给了一份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没有填写商品房文本合同买方的具体内容(当时购买人本人在该房地产公司工作),因此,也没有在意,现在需要办理产权证,现在填写上是否有法律效力?算不算欺诈行为?

房产纠纷
2020-07-29 09: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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